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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4年6月11日开始,阿尔伯塔省的省提名项目中,有4个改成先到先得的强配额制度,包括:

1. 阿尔伯塔机会类 (Alberta Opportunity Stream, AOS)

2. 乡村振兴类 (Rurual Renewal Stream)

3. 快速通道加速技术类 (Accelerated Tech Pathway)

4. 旅游和酒店类 (Tourism and Hospitality Stream)


2024年每个月开始申请的时间为:

6月11日、7月9日、8月13日、9月10日、10月8日、11月5日、12月10日。

只要收到的申请达到配额限制,就不再接受新的申请。这四类每个月的配额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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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6月2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2024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局IRCC宣布限制留学配额政策。该政策规定,部分留学生在申请学签时,需要先获得学校所在省份签发的省证明信PAL (Provincial Attestation Letter),并在申请中包含证明信,否则学签申请可能被退回。


PAL政策使得相关教育机构受到学签配额的限制。如果一个教育机构使用完该年度的PAL配额,则该年度内学生无法基于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申请学签。因此,这个政策让加拿大移民局能够控制留学生申请数量。


哪些人申请学签需要PAL?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申请学签都需要PAL。只有赴加拿大留学就读DLI教育机构的大专College, 本科、研究生文凭(研文)、证书课程,并且从加拿大境外申请学习许可的留学生,才需要申请PAL。以下留学生可以豁免:

1. 学前班、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最高12年级)留学生

2. 就读魁北克的职业培训学校,并且读完之后可以获得职业学习文凭(DVS)、职业专业化证明(AVS)或技能培训证书(STC)

3. 硕士、博士留学生

4.已经进入加拿大,并且符合加拿大移民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251(1)条所述的情况之一:

    (1) 已经获得学签,需要在境内续学签的留学生

    (2) 持有工签

    (3)正在加拿大学校就读的访问学生、交换学生

    (4) 旅转学,已经完成前置课程的学习

    (5)被发放遣返令,但暂时遣返不了

    (6) 持有TRP (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并且至少还有6个月的有效期

    (7)  protected person

    (8). 已经提交了基于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的永久居民申请,并且通过合格检查。

    (9)  已经提交了境内配偶/同居伴侣担保,并且以及通过合格检查。

4. . 已经进入加拿大,并且符合加拿大移民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251(2)条所述的情况之一:

    (1) 配偶/同居伴侣持有加拿大学签、工签、TRP

    (2) 配偶/同居伴侣已经提交了基于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的永久居民申请,并且通过合格检查

等等。

如果符合上述豁免条件,虽然不需要申请PAL,但在提交学签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您符合上述条件

  • 2024年6月18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4年7月1日

本案中,申请人对签证官拒绝自己的C11工作许可(IMP企业/自雇人士工作许可,LMIA豁免代号C11,法律依据IRPR205(a)-加拿大利益),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

案件背景:

申请人:Esmaeil Talebali, 伊朗公民,从事家禽生产和加工行业

申请: 计划在安大略Cobourg 经营一家家禽生产和加工企业,依据国际流动性计划IMP作为企业/自雇人士申请工作许可(LMIA豁免代号C11,法律依据IRPR205(a)-加拿大利益)

拒绝原因:签证官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其符合C11-加拿大利益类的豁免要求。具体而言,签证官认为

1.. 商业计划太笼统,没有表面真正的需求或商业利益;

2.  申请人所计划的商业在安大略市场上竞争非常激烈,不能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带来重要的经济、社会或文化利益或机会;

3. 商业计划中很大一部分都很笼统,而且都是从网上拷贝过来的信息。

申请人认为:

1.商业计划中已经用数据表面,在自己打算建立企业的地区Cobourg,竞争并不激烈。签证官如果提出异议,应该证实自己的观点。虽然签证官做决定时不需要给出详尽的理由,但是如果申请人给出的证据和签证官的观点相反,则需要给出合理解释,否则缺乏透明性和逻辑性

2. 商业计划中引用网上的信息是用来作市场分析,这些信息支撑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并没有导致商业计划过于笼统。

法院判决:

审查标准:合理性审查,即在法院在评估行政决定的合理性时,应遵守决策者的专业判断,只在必要时干预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签证官的决定不合理。签证官未能解释为何忽略了申请人提交的和移民官的结论相反的证据。具体来说,

1. 签证官认为商业计划过于笼统且以来网上公开信息,并质疑其经济预测的合理性和实际竞争情况,但未能具体说明这些评价的依据。

2.签证官的理由缺乏透明性和逻辑性,未能体现合理的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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